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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入口广告360元到店14万超低价美容可能是引流诱饵

2025-05-15 13:41:37 [返回列表]

  

JN江南入口广告360元到店14万超低价美容可能是引流诱饵

  期间推销需额外付费的“高端产品”。李女士明确表示已支付全款、拒绝加价消费,但与原设计产生明显偏差。李女士报警调解未果,于是自行花费1580元在其他机构洗眉修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美容院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共计5552元)并赔偿洗眉费用。

  美容院辩称,李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李女士在首次纹眉后表示满意,说明美容院已尽到服务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二,李女士年近70仍热衷纹眉,可能因审美变化自行决定洗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色导致眉形严重变形,故后果不应归咎于美容院。

  经查,美容院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活美容服务及纹身服务,具备提供纹眉服务的资质。李女士购买纹眉项目并支付费用,美容院依约提供服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实践中,补色属于纹眉服务的必要环节,美容院应确保补色质量与首次服务保持一致,即补色完成后,JN江南app其合同义务方为履行完毕。本案中,虽然李女士对首次纹眉效果表示满意,但在补色环节,因美容院单方面更换操作人员且操作不当,导致眉形受损。结合美容院未到庭抗辩以及李女士报警、洗眉等事实,法院认定美容院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鉴于李女士已进行洗眉处理,且涉事美容院已于2024年10月8日注销登记,合同义务已无继续履行或补救措施,故经营者何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李女士要求退还纹眉费用1388元并赔偿洗眉费用15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李女士提供的付款凭证仅能证明其支付了1388元服务费,未能举证证明交易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情形,不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法院认为双方已就服务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故对李女士主张美容院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何某向李女士退还纹眉费用1388元并赔偿洗眉费用1580元。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纹眉服务合同纠纷,却折射出当前美容行业在营销和服务环节存在的诸多问题。部分商家以低价全包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到店后却通过层层加价、强制消费等手段牟利,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虚假宣传,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同时更应保持理性,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让求美变成添堵。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美容消费时,消费前务必仔细审阅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妥善保存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如遇消费纠纷,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美容机构也应诚信经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JN江南app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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